公布 |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工作建议

各在册管理人:

本协会于日前接到相关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工作建议,现予以转达,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解除破产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是管理人在接管及处置债务人财产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管理人接管之后,应第一时间查清破产财产的保全状况(包括保全机关、保全顺位、保全案号,承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二、管理人在查清财产保全状况后,应尽快向保全机关申请解除所有保全措施,以排除财产交付或过户障碍。

三、针对需要变现、交付(过户)的财产,若轮次、保全机关较多,可请求破产受理的人民法院函请第一顺位保全机关移送处置权,后顺位的保全措施可以暂不处理。原则上不得在未解除保全措施或取得处置权之前变价破产财产;确有必要变价的,变价前应当书面告知保全机关并报破产受理的人民法院,同时在拍卖公告中披露保全状况,对交付、过户做特别提示和明确约定。

四、针对破产重整及和解案件,管理人需要申请(或与申请查封人协调)解除债务人股东所持股权的保全措施,同时向所有保全机关申请解除债务人所有类型、全部轮次的保全措施(而非仅申请移交第一顺位保全措施处置权)。

五、对于有财产担保登记(抵押、质押登记)的财产,管理人应通知债权人协助解除担保登记。

六、无论何种破产程序,在保全措施解除之前,如财产变价处置的,在完成交付、过户之前,除经破产受理法院批准先行清偿诸如工人工资等有必要先行清偿的破产债权外,原则上不得将该部分变价款向债权人清偿或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