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选任临时管理人公告
(2026)粤0604破申55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对某置业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期间,拟依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采用竞争与摇珠结合的方式选任临时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某置业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某置业公司自述其资产及负债情况如下:
(一)资产:主要资产为与祖庙街道某经济社合作开发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的在建工程。项目占地面积5957.68㎡,规划总建筑面积32749.01㎡,拟建设地上23层、地下2层,现已完成裙楼建设,塔楼施工至第七层。合作开发协议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某置业公司向某经济社交付部分物业及车位,享有剩余物业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40年的使用权,部分物业权益已对外出租。
(二)负债:债权人600多户,债权本金2.5亿元,主要为工程款、融资担保款、租户租金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需为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编制在册的一级管理人,或者具备同等规模、资质。允许两家管理人机构组成联合体申报,联合体中应至少有一家符合前述条件。
(二)申报机构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三)申报机构不在佛山市范围的,须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后将在佛山市禅城区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
(四)申报机构能够引入潜在重整投资人的优先考虑。
(五)申报机构在近五年内担任过大型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优先考虑。
三、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17时止(以递交申报资料到达指定邮箱时间为准,申报邮箱:zht@chancheng.gov.cn)。
四、申报方式
本次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申报,不接收其他形式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通过电子邮件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等。
申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业绩等;拟委派参与本案临时管理人团队的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等;
(二)申报机构拟定的初步工作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若进入后续程序);
(三)申报机构担任本案临时管理人参与竞争的优势。
申报书应附下列材料:
(一)申报机构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证明材料;
(二)报名时确定的临时管理人团队主要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三)申报机构及团队成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四)申报机构确保所提交的报名材料均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取消本次参选资格,并暂停其在三年内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资格,同时向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通报。
非佛山市范围的申报机构须附书面承诺一份,承诺获指定后在佛山市禅城区设立常驻办公场所并派驻常驻人员、遵守本市管理人协会有关自治协定。
五、选任规则
采取现场评审及随机摇号方式选任本案临时管理人。
时间:2026年9月28日上午9时至11时,每家机构现场陈述不超8分钟。
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7号绿地金融中心T2写字楼四楼会议室。(联系人:肖世瑾、王舒婷,联系电话:0757-83207959、19902662510)
现场评审时,由拟任团队负责人进行现场陈述,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管理建议、经费保障、报价方案、主观态度、履职评价、在办破产案件数量与进程等进行综合评议。评分细则详见附件。评分评议采取百分制,得分前3名进入随机摇珠程序。以现场随机摇珠方式选定一家正选机构、一家备选机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院网络平台、佛山市管理人公众号等公示选任结果。
六、注意事项
(一)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不提取报酬,临时管理人开展工作的必要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若经预重整,本院未受理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临时管理人可与某置业公司就管理人报酬进行协商,本院及佛山市管理人协会不予补助。
(二)预重整后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或破产清算申请的,由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本案管理人。但是,临时管理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或有证据证明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无法胜任职务的,应重新指定管理人。
特此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评分细则


(扫码可查看下载公告)
转载声明:该公告内容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供,本协会仅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