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转发 | 广东高院和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就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答记者问

f0f2a7f1326970126ac9bdcd12a0116.png


2020年11月9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介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两级法院支持和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万国营就《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News

NO.1 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深圳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强调,坚定不移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最高法院这次印发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龚院长刚才也提到广东要打造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高地,请问有何具体举措?


龚稼立:谢谢记者朋友的问题。广东是经济大省、创新大省,市场活力非常大,经济纠纷也不少。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就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今年1-10月新收案件16.5万件,其中深圳超过了6万件,很多是新类型的专利案件。按照“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求,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制定重点领域裁判规则。广东高院出台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二条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以及知名商标、老字号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广东高院率先出台的涉标准必要专利裁判指引、网游知识产权裁判指引等,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是加大侵权赔偿数额。2019年以来,广东法院专利等侵权案件赔偿数额增长了近1.5倍,赔偿额超1000万元的有20余件,进一步加大了司法惩治的力度。


三是优化审判资源布局。充分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统一全省(深圳除外)专利类案件裁判标准、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加强探索新类型案件经验,广州互联网法院加强探索涉网版权纠纷案件经验等作用,不断积累和总结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机制、新措施、新案例和新经验。


四是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深圳、广州法院近年来多次通过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对外观设计专利等案件采取速裁机制,当庭宣判率超过90%。广州互联网法院运用5G和区块链等最新科技成果,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至35天。去年5月,广东高院成功调解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专利纠纷案,促成两个公司在全球的44宗系列案件实现“一揽子”和解,扩大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目前,苹果、高通、菲利普、三菱、戴森等多个跨国公司都选择广东为知识产权诉讼地。


下一步,我们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加快推进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推动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大数字化知识产权研究,探索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全力支持深圳进一步打造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诉讼的优选地。



NO.2 我们关注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0条提出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请问广东高院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龚稼立:谢谢记者朋友的问题。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广东民营经济总量占比达到了54.6%,民营市场主体占全省市场主体的96.4%,深圳民营市场主体的比例更高。广东法院不断提升对“两个毫不动摇”的认识,坚持以平等保护为核心,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认真落实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司法保护和诉讼服务平等。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是切实依法保障企业家人身安全。广东法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近年来,全省法院对不宜认定为经济犯罪的20名民营企业负责人宣告无罪,通过再审程序纠正5件涉产权申诉案件。最近,广东高院出台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适用取保候审指引,尽可能减少强制措施给企业正常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今年以来,广东法院共受理96名民营企业负责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依法对其中90名被告人决定采取取保候审。


二是加大企业财产权益的保护。严惩侵犯企业财产犯罪。去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等侵害企业产权经济犯罪案件2600余件,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5500余件,职务侵占、非法经营、挪用资金等企业内部人员经济犯罪案件2400余件。严格规范财产保全。广东高院出台规范财产保全十条措施,严防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依法支持“活封”、财产置换等保全方式,严格限制保全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财产和企业基本账户,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探索对上市公司股票采取可售性冻结措施。近年来对6800余件民事案件采取灵活保全措施。及时兑现胜诉权益。连续开展“南粤执行风暴”专项活动,今年前三季度共执结案件68.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860余亿元,督办解决行政机关因历史原因拖欠企业债务积案149件。


三是推动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新冠疫情发生后,广东高院及时出台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通告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审判指引,引导受疫情影响企业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分担损失等形式继续履行合同;引导劳动者与经营者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灵活方式稳定企业劳动用工关系。审结涉疫情影响民事案件1.2万余件,发布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等典型案例35个,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产权制度、科技创新、公平交易等领域的司法保护,按照“坚持公平竞争、遵循市场规律、支持改革创新、加强法治保障”的要求,持续优化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NO.3 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将破产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最高法院这次发布的《意见》中也提出要扎实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请问万院长,深圳法院这方面的工作有哪些进展和成效?


万国营: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来自深圳,这场新闻发布会是为深圳而开,首先借此机会我要向各位记者朋友说一声感谢,感谢大家专程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对深圳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深圳改革发展寄予厚望,从粤港澳大湾区到深圳先行示范区,再到综合改革试点,赋予深圳无比崇高的使命。最高法院、广东高院非常支持深圳改革发展,非常重视深圳法院工作。最高法院这次专门出台《意见》,支持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我们倍感振奋,深受鼓舞,也深感责任重大。现在,我就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出的问题作一个简要的回答。


完善的破产制度,让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常态化,是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司法是解决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问题的重要途径,深圳法院的做法可以概括为“六个率先”。


一是率先探索破产专业化审判。早在1993年,深圳中院就成立了全国法院首个破产审判庭,去年1月又成立了全国首个破产法庭。近五年来,累计审结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935件,清理债务680亿元,清偿债权88亿元,安置职工14885人。


二是率先探索企业重整制度。去年,我们出台了全国首个《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困境企业,加大破产重整、和解力度,让企业“破产不停产”“救治与生产两不误”,促进危困企业再生和转型升级,五年来成功重整35家企业。我们还率先探索建立了预重整制度,在企业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前,先行引导企业通过商业谈判预先重整,提高重整效率,成功促使福昌电子公司等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三是率先探索破产财产网拍模式。对破产企业财产全面实行网络拍卖,让破产企业财产实现价值最大化,最大程度释放生产价值。2018年,我们还在全国首创了破产财产跨境网拍模式,面向全球成功拍卖3架波音747货运飞机。


四是率先探索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破产事务办理。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与政府部门建立企业破产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与反馈等制度。今年,深圳中院还联合深圳市税务局上线了全国首个“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涉税事务全部网上办理。


五是率先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去年3月,深圳中院协调推动,运用内地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香港破产企业的财产,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对跨境破产协作作了有益尝试。今年5月,深圳中院一件跨境破产裁定,获得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在全国首次实现了内地破产管理人跨境执业。


六是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我们在2016年就率先探索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并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最高法院、广东高院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经过多次论证完善,已于今年8月26日审议通过,成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授权深圳率先探索。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实施方案,正在加快推进,努力为全国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为全国法院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NO.4 深圳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外贸出口额连续27年位居内地大中城市首位。日益频繁的跨境商贸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各种各样的跨境纠纷和争端。请问万院长,深圳法院在构建跨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有什么重点举措?


万国营: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跨境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包含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个方面。深圳法院是全国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早在1988年,深圳中院就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涉外商事审判庭,经过三十多年的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去年以来,有9件案例入选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前海法院跨境争议解决机制被评为全国法院司法改革示范案例。具体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审判工作机制更加专业高效。2015年起,我们对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最大程度统一裁判标准、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我们建立了“精英化法官+域外法专家+港澳陪审员”审判机制,在全国率先引入32名港区陪审员参与审理涉港案件457件,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认可程度更高,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


二是纠纷解决方式更加多元便捷。2018年1月,我们建立了全国首个“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引入47家境内外专业调解组织,聘请74名港澳台和外籍调解员,4652件跨境纠纷在前端化解,当事人不用打官司也能解决矛盾。我们着力构建“一站式”在线解纷平台,建立5G远程视频调解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跨境纠纷的解决方式、时间和地点,便捷性更高、灵活性更强。


三是法律查明适用更加精准全面。跨境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域外法,审理这类案件时,域外法律查明就变得尤为重要。2015年9月,国家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一中心两基地”落户深圳,其中研究基地设在前海法院。我们在全国率先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法律库、案例库和专家库,制定全国首个《域外法查明办法》,建立系统全面的域外法律查明和适用机制,确保域外法律“认得全、查得明、用的准”。截至目前,已适用域外法审结案件66件,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依法选择与适用域外法的权利,增强了投资信心。


下一步,我们将在跨境案件管辖域外法约定适用等方面继续先行先试、主动探索,将深圳打造成为跨境商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为完善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本文转自佛山中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原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695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