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下称“协会”)利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印章必须由专人管理,并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
(二)印章使用时须谨慎,每次用印均要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三)使用印章时,保管人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请示,妥善解决。
(四)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及任何空白纸张上用印。
(五)印章使用完毕后要放入保险柜锁好,确保印章的安全,防止印章私用或丢失。
(六)印章外出期间,用章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七)未按本制度要求刻制、使用、保管印章的,协会有权对责任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印章的刻制
(一)协会刻制印章均须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秘书处专人凭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办理刻制手续。
(二)协会印章的规格、材质、格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协会印章刻制完毕应由协会秘书处专人亲自上门领取,不得经过他人之手。
四、印章的保管
(一)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的管理人员为协会秘书处行政人员。
(二)法定代表人私章,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受托人保管。
(三)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协会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四)协会理事会对协会印章的刻制、移交、变更、回收、作废等进行批准,协会秘书处行政人员负责记录及工作跟进。
五、印章管理人员管理职责
(一)负责印章的保管。
(二)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账。
(三)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五)印章保管人员须严格执行协会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不得私自外借,不得违规使用,并对该保管承担一切责任。
(六)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无故转交他人;因岀差、请假或离职等原因需转交他人保管的,应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七)由于审批人的错误决定,或印章保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导致协会遭受经济、名誉或其他损失,协会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用章的审批流程
(一)用章人员向协会秘书处行政人员申请填写“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用章申请审批单”(详见附件1)。
(二)如需携带印章外出处理工作,即填写“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用章申请审批单”及“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印章外出使用申请书”(详见附件2),由协会秘书处行政人员统一提交走审批流程。
(三)协会秘书处主任审批。
(四)协会印章分管领导(用章业务的分管领导)审批。
(五)协会会长审批。
(六)印章管理人员于“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用章登记表”(详见附件3)登记用章情况,包括用章材料名称、用章数量等。
(七)印章管理人员盖章。
(八)印章外出归还时须填写“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外出印章归还单”(详见附件4)。
七、印章的停用
(一)印章停止使用的情形
1.协会名称改变。
2.有关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
3.印章损坏。
4.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将印章封存或销毁。印章销毁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的人员进行销毁。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后,必须立即向协会秘书处主任及协会印章分管领导报告,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印章的挂失公告及重新刻制。
八、附则
(一)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协会秘书处可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批。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