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被选举权利,依据《佛山市破产清算管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佛山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9或11名理事组成。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本会设监事会,由3或5名监事组成。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

第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半数以上理事、半数以上监事或者2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七条 会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自然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单位会员;

(二)为广东省破产案件在册管理人;

(三)热心协会工作,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纪律惩戒;

(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呈报业务主管单位。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监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及授权代表担任。单位调整理事、监事的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会监事任期4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会员单位的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会员代表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单位代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列条件;

(二)在破产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行业处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会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以授权副会长行使。

第二十一条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呈报业务主管单位后,报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秘书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在册会员自愿报名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自未被表决通过时起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各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在册会员享有投票权,非在册会员不参与投票。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长担任,没有监事长的,由一名监事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长或者监事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定和人数核实,核准会员代表大会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本会选举采用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单位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在册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本会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由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