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布】关于发布《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接管债务人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接管债务人指引》的通知


各管理人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起草完成《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接管债务人指引》。请各管理人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接管债务人指引》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O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接管债务人指引



第一条【接管前的准备】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时做好接管债务人财物的准备工作,向债务人有关人员了解债务人财物状况,告知债务人配合做好接管工作。

管理人应当将接管的内容用书面形式告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人民法院决定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或予以协助,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在接管前提请人民法院召集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人民法院决定的有关人员召开接管协调会。

 

第二条【接管方案备案及接管工作报告】

管理人在对债务人基本了解的前提下,可就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财务账册、文书等资料制定接管方案,告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人民法院决定的有关人员,同时向人民法院报备,并根据接管方案进行接管。

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一次性全面接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接管。

管理人应当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向人民法院提交接管工作报告。

 

第三条【接管的内容】

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形财产,包括现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办公用品、车辆、房屋、在建工程等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等;

(二)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权益、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及其权利凭证等;

(三)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证书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等;

(四)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五)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六)内部治理资料,包括公司批准设立文件、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七)人事档案、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用等有关文件;

(八)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有关文件;

(九)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十)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十一)其他财产、文书等资料。

     

第四条【他人他物接管】

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接管。

 

第五条【取回他人占有、保管的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物由他人占有、保管的,管理人应当向实际占有、保管的单位或个人送达接管通知。

 

第六条【分支机构接管】

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接管。

 

第七条【对外投资接管】

债务人有百分之百控股或者绝对控股的对外投资的,管理人可以视实际情况予以接管,注意保持对外投资的法人独立性。

对于债务人非绝对控股的对外投资,管理人在不能实际接管的情况下,应向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发送通知,告知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股东权利义务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行使,并且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应当在管理人处置标的股权时予以配合。

 

第八条【未能接管债务人营业执照、公章的处理】

管理人未能接管债务人营业执照、公章的,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营业执照、公章遗失作废或未能接管的声明。

 

第九条【债务人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的处理】

因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资料保管人等)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接管,管理人应当依据工商内档记载的债务人有关人员身份信息以书面方式向其发函告知不履行交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十条【管理人与债务人的交接】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后的一个月内,应当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在接管过程中,管理人应当制作移交清单或接管笔录,接管工作完成后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并在债务人营业场所公告有关接管事项。

债务人有关人员不愿意签名的,由管理人在接管笔录或者移交清单中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强制接管】

债务人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拖延、阻挠管理人接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出现影响接管的其他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司法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协助接管。

 

第十二条【诉讼衔接】

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送达告知函、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公告等资料,并中止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程序。有关单位不予配合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恢复诉讼或者仲裁。

 

第十三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管理人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解除保全措施及中止执行】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解除的,或者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中止的,管理人应该通知有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中止执行措施。

 

第十五条【妥善保管义务】

管理人对所接管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监管,防止毁损或遗失。

 

第十六条【会前决定债务人营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人作出上述决定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报人民法院批准许可。

 

第十七条【会前财产处分行为】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拟实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提前十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说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有关文件依据,报人民法院批准许可。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指引由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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