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 |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的指引(试行)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的指引(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收取审查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内涵,进一步明晰费用的性质、收取主体及收费标准,协助佛山市各级管理人增强履职能力,同时有效敦促个案债权人积极申报债权行使权利,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法律依据】本指引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六十四条。


第三条 【收费对象】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届满后至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之前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完毕之前,补充申报债权的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支付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 【免除收费对象】债务人/破产企业的职工、国家机关补充申报债权的,不属于本指引应当支付费用的对象。


第五条 【免除收费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补充申报人可不支付补充申报费用:

(一)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受理后因管理人解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

(二)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已进行申报,但因债权涉及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未结,而在债权申报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超越其所申报金额时,需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其他非因债权人原因逾期申报的情形。


第六条 【费用收取主体】补充申报人所支付的补充申报费用应当由担任债务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收取,用于支付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收取的补充申报费用,不纳入债务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


第七条 【收费具体标准】审核费用根据补充申报债权金额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按1000元/件收取;

(二)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 10 万元但不超过 100万元的,按 2000 元/件收取;

(三)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万元的,按 3000 元/件收取;

(四)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 500 万元的,按 5000元/件收取;

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如存在特殊情况的,可根据上述条款对申报审核的债权收费予以减免,或根据债权审核的难易程度由申报人与管理人进行协商确定费用。


第八条 【开具发票】担任债务人/破产企业管理人的管理人收取补充申报费用后,应当及时向补充申报人开具发票。


第九条 【收费标准公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公告,应当在债权申报公告、债权申报指引等文件中注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并将补充申报债权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第十条 【法律后果】符合本指引应当支付补充审核费用的补充申报债权人拒不支付费用的,管理人有权从其应得分配款中扣除,或者拒绝对其补充申报的债权出具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 【生效】本指引经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