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昌实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承办单位: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

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1.案情简介

佛山市昌实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昌实公司”)成立于2009年,法定代表人为梁伟成,主要经营进出口业务。

2020年5月,债权人以昌实公司不能清除到期债务为由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下简称“顺德区法院”)申请对昌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顺德区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裁定受理昌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众淼所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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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情况

办理本案过程中,经管理人多次敦促,昌实公司相关人员一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配合管理人的清算工作,未能移交公章、证照、财务资料等材料,直接致使管理人无法全面调查核实昌实公司财产情况。

在顺德区法院的积极协助下,管理人发现昌实公司分别在两银行设有银行账户,且账户内尚有部分存款。但当管理人持顺德区法院出具的《关于协助扣划银行存款的函》前往上述两银行办理银行存款扣划时,一银行因不熟悉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政策利好,直接以“管理人非法院工作人员”、“管理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等理由拒绝管理人的扣划申请。进行存款扣划,且在管理人多番向其释明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配合管理人工作。后,管理人积极将该情况向顺德区法院报告,并在顺德区法院的协助下完成了银行存款的扣划工作。

与此同时,昌实公司有权人员不仅仅不配合向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且经调查后管理人还发现相关人员有侵占昌实公司财产之行为,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征询债权人会议意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管理人依法对昌实公司的相关人员提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诉讼。经公开审理,顺德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相关人员向昌实公司支付款项899,337.11元(即本案未获清偿的债权总额)。

 

3.经典意义

本案中,通过对昌实公司相关人员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并取得胜诉判决,不仅仅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有效打击了企图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的行为。同时,通过顺德区法院等的协调,有效了解决了相关金融机构不熟悉破产程序而导致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的情形,对于提升破产管理人的社会认可度,切实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助力佛山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