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天“出售式重整” 市法院助力企业换壳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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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采用出售式重整模式

成功处置企业1.8亿元资产


据了解,沙口电厂成立于1993年,经营范围为电力生产与销售,自有物业出租,但由于每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无法清偿历史债务,导致沙口电厂无力自救。

今年4月,市法院裁定受理沙口电厂破产清算申请,经沙口电厂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立即对沙口电厂的资产情况进行调查,沙口电厂主要资产价值约1.8亿元,负债总额约9.3亿元。

市法院民五庭法官黄健超表示,考虑到沙口电厂所属行业为涉及民生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且其名下全部不动产位于重点建设项目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内,如简单通过拍卖的方式对沙口电厂名下资产进行处置,无法最大限度实现资产的价值,甚至会影响产业园的建设。

“如果将沙口电厂主营业务的主要资产出售给同一行业的主体,由收购方继续经营,则可实现沙口电厂主营业务的存续,最大限度发挥其价值。”经调查发现,沙口电厂的资产和主营业务仍具有巨大的整合价值,市法院和管理人最终敲定了出售式重整的思路。

4月起,管理人在市法院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管理人与债权人、意向购买方多次沟通后,拟按评估价将沙口电厂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协议转让予某电力建设集团;将沙口电厂名下机器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车辆协议转让予某发电公司。

6月4日,沙口电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佛山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系统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了管理人编制的沙口电厂债权表,并对管理人制定的2份财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3日后,市法院确认沙口电厂债权表和沙口电厂财产处置方案。翌日,市法院裁定宣告沙口电厂破产。6月28日,市法院裁定终结沙口电厂破产程序。

市法院仅耗时70日,便通过出售式重整模式成功处置企业约1.8亿元资产,使企业主营业务换壳重生的时间大大缩短。

“该案突破了单一的存续式重整模式,运用出售式重整模式使破产企业优质资源得以保留。”承办法官黄健超表示,该模式还能有效隔离债务人企业的或有债务,避免因或有债务而导致重整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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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今年,佛山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完善的破产制度在有效保障债权人、投资人等市场主体利益的同时,能高效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据统计,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当中,“无产可破”或者只有少量财产的案件,约占破产案件总数的六成以上。如何提升快速审理效率,加快债务人市场出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黄健超介绍,以沙口电厂出售式重整一案为例,该案刷新了市法院审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最短时长,正是得益于对破产程序中的多个事项进行优化,如提前选定管理人,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债权确认、处置方案等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集中表决等,有效缩短了审理时间。

该案仅是市法院探索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具体案例。6月25日,市法院出台《关于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从制度上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并且具备债务人资产总额或负债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债权人人数一般不超过10户等9种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进行快速审理。

根据该指引,采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法院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同步开展选任管理人的准备工作,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指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报告。

采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就申报债权进行核查表决。会议中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裁定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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